
新湖南客戶端10月9日訊(通訊員 唐宜模 蔣君)近日,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生命權、身體權、健康權糾紛,經法院主持調解,被告肖某某賠償原告唐某某醫療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、營養費等經濟損失6000元,該款當庭兌現,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。
原告唐某某與被告肖某某系同一小區的上下樓住戶,該小區一樓有部分公共停車位未出售,方便業主停車,原告多次將摩托車停在同一公共停車位。2021年6月23日,被告肖某某將原告的摩托車移到車庫外面,原告遂到被告家理論,雙方發生爭執,在爭執中,被告將原告砍傷,原告的傷經司法鑒定為輕微傷,原告受傷后共花費醫療費3900余元,雙方就賠償問題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,唐某某訴至法院,要求依法處理。
本案在開庭審理前,承辦法官考慮到原、被告之間的鄰里關系,未立即開庭審理,而是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。一開始原、被告的矛盾比較尖銳,承辦法官動之以情,曉之以理,分別做了雙方的思想工作,同時指出了雙方在該事件中均存在過錯。最后法院核實了原告受傷后的損失為8500余元,原、被告按三七開的比例承擔上述損失,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6000元,原、被告均同意了法院的調解方案,并當庭履行完畢。
東安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始終堅持“調解優先,判調結合”的工作原則,并秉持案結事了的審判理念,努力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,竭力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,并即時履行,最大程度的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,增加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。
責編:何璐
來源:東安縣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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